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批捕後的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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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批捕後的流程是什麼

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批捕後的流程是什麼?

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4、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批捕的條件是什麼?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拒執罪屬於公訴案件,所以也是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的,其實案情比較簡單的話,公安機關在提請批捕之前可能就已經充分掌握了各項定罪的證據,這樣一來也不排除批捕以後,短時間之內就會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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