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國家賠償是雙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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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國家賠償是雙倍嗎?

依據法律法規,以及各地方政府的拆遷安置補償辦法的要求,拆遷必須給予拆遷人適當的拆遷徵地補償。但從現在的新聞上來看,經常有政府違法非法拆遷的新聞曝出,給被拆遷人造成了各種各樣的損害。在這種情況下,被拆遷人是可以請求國家賠償的。但是,拆遷國家賠償是雙倍嗎?詳情請見下文分析。

被非法拆遷不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只有就自己的實際損失要求政府賠償。

1、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違法拆遷的應當賠償。《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3項規定,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2、請求國家賠償的,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或者在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中一併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決定是否賠償,對於不賠償決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3、這類案件,建議先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並同時提出賠償請求,因為國家賠償的前提是徵收、徵用、拆遷行為違法,所以應當先確認相關拆遷行為違法,而確認拆遷行為違法是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請求的事項,同時,因在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中,主要舉證責任在被申請人(被告),只要被申請人(被告)不能證明其拆遷行為合法,那麼就是違法的,顯然,這更有利於受害人維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請求國家賠償的,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或者在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中一併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決定是否賠償。拆遷國家賠償是雙倍嗎?不可能是雙倍的國家賠償,只是可以説除了拿到規定的徵地拆遷補償之外,你還可以因為政府的非法拆遷行為得到一筆國家賠償。如果你有其他問題,可以向我們的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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