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假藥的範圍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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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假藥的範圍怎麼認定?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假藥的範圍怎麼認定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二、涉嫌生產銷售假藥罪法院量刑的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三、涉嫌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證據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生產銷售假藥的犯罪性質是非常惡劣的,所以,只要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就要追究刑事責任,而對於患者來講,這裏提醒患者,購買藥品一定要到正規的醫療機構,通過不正規的渠道購買假藥,不僅花了錢,購買的假藥有可能會進一步加重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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