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區別犯罪預備與犯罪中止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一、怎麼區別犯罪預備與犯罪中止

怎麼區別犯罪預備與犯罪中止

1、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已經正式開始實施犯罪。犯罪預備是指做實施犯罪前的準備工作。如預備犯罪工具、創造犯罪條件等。還未正式實施犯罪。

2、停止的時間點不一樣。犯罪預備是犯罪着手之前開始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時候;而犯罪中止則是在犯罪既遂之前的任何時間段中都可以發生。

3、二者停止的原因不一樣。犯罪預備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因素而造成的,而犯罪中止是由於行為人自己自動放棄犯罪而造成的。前者是“欲而不能”而後者是“能而不欲”。

我國現行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這是一條精練概括性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遇到許多棘手的問題。犯罪中止往往和犯罪既遂、未遂等停止形態有複合之處,單根據法條的規定是難以準確認定的,需要對犯罪中止的構成要件有一個清楚的把握。

二、犯罪中止的構成要件

犯罪中止的成立要具備三個條件:

1、犯罪中止發生在犯罪過程中,這是犯罪中止的時間性條件。

2、犯罪中止是行為人自動地中止犯罪,這是犯罪中止的自動性條件。這裏的自動中止必須是徹底的。

3、犯罪中止是行為人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這是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條件。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就免除處罰。

中止行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勵的行為;犯罪中止形態則是犯罪的狀態,應當負刑事責任。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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