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區別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2W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區別有哪些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區別有哪些

1、所適用的管理辦法不同。

集體土地的土地徵收適用的是土地管理法徵收集體土地的辦法,具體標準由各省政府制定的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

國有土地的土地徵收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2、付出的成本不同。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村民自治組織內部成員就可獲得,而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需繳納土地出讓金向國家購買使用權才能獲得。

3、所存在的極差地租不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條明確規定,只針對“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給予公平補償。因此,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徵收不適用該條例的規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徵收時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是作為地上附着物進行補償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農村房屋拆遷補償費包括以下幾種: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

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週轉補償費

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户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

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户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願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區別在法律上會有明確制定,有關的當事人需要積極的瞭解,只要自己按照有關的條例就可以積極的處置,但是在生活中會忽視其中的法律細節,造成解決方式中存在不小的問題,因此,有關的當事人需要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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