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與犯罪中止聯繫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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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預備與犯罪中止聯繫是什麼?

犯罪預備與犯罪中止聯繫是什麼?

犯罪預備與犯罪中止聯繫是都是屬於一種犯罪的行為,犯罪預備,我國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我國刑法學界認為這只是對犯罪預備行為的描述,並非犯罪預備的概念。根據這一規定及有關刑法理論,犯罪預備形態,是指行為人為實施犯罪而開始創造條件的行為,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實行犯罪行為的犯罪停止形態。如預備犯罪工具、創造犯罪條件等。犯罪預備具備以下特徵:

1、行為已經着手實施犯罪預備行為;

2、犯罪預備行為必須是在着手實施犯罪前停止下來;

3、犯罪預備行為停止在犯罪預備階段必須是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

二、犯罪中止的概念

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情形。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時間性、中止的自動性、中止的客觀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個特徵

(1)中止的時間性;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發生在犯罪預備階段,也可以發生在犯罪實行階段;犯罪還沒有形成結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後自動恢復原狀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後也不可能出現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動性;即行為人認識到客觀上可能繼續實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願放棄原來的犯罪犯罪意圖。

(3)中止的客觀性;

(4)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須是沒有發生作為既遂的犯罪結果,否則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並不要求沒有發生任何犯罪結果,而是沒有發生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結果。

我國《刑法》第24條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三、如何區分犯罪預備與犯罪中止

1、概念不同

犯罪預備,是指做實施犯罪前的準備工作;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是犯罪中止。

2、處罰不同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在當代社會,現在對於我們國家不同階段的一個犯罪行為,他所進行的一定的量刑標準也是不一樣的,比如説我們國家的犯罪預備,他僅僅是剛剛開始來進行一定的犯罪工具的準備,或者説是製造一定的條件,所以他的處罰比較輕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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