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按金額定罪嗎
一、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按金額定罪嗎?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是按金額定罪的,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就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解釋對犯罪情節的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於嬰幼兒食品的;
(四)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強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七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事實上,在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銷售金額會影響到人民法院的量刑標準,類似於銷售金額巨大,可以判處5~10年不等有期徒刑,甚至是無期徒刑,但立案標準並不是以銷售金額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