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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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銷售者違反國家食品衞生管理法規,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銷售的行為。它侵犯的是國家的食品衞生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權利。認定這種行為,要注意查明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明知。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故意內容為行為人明知其銷售的是摻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並且其行為可能會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卻對此危害結果採取放任的心理態度,但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並非行為人的犯罪目的,如果行為人對其結果作為犯罪目的積極追求,則構成其他性質的罪。
如明知是使用鹽酸克倫特羅(瘦肉精)這種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養殖的供人食用的動物,而銷售其製品的,就涉嫌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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