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 - 贈品價值應從犯罪數額中扣除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4W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贈品價值應從犯罪數額中扣除

承辦律師:胡春燕螞蟻刑辯出庭律師組組長

近日,螞蟻刑辯團隊承辦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被告人俞某一審被判實刑,螞蟻刑辯團隊承辦本案二審階段。主辦律師胡春燕從贈品價值入手,將其從銷售金額中扣除,併成功認定自首,助被告人改判緩刑。

檢方指控,南京一公司通過網絡渠道低價購進性保健品,並僱傭銷售人員採取電話推銷的方式對這些性保健品進行出售,而俞某便是銷售人員之一。本案一審認定銷售金額為74萬餘元,因屬於共同犯罪,俞某雖被認定為從犯,但依然被判實刑。

胡春燕律師接受委託後,仔細查閲案卷,發現一審所認定的數額為銷售的所有物品的總額,未扣除不屬於性保健品物品的價款。然而在該公司銷售性保健品時,實際上是將贈品與性保健品搭配銷售。辯護人對卷宗材料中的銷售明細進行整理,發現其中贈品共有百餘件,這些贈品全部以0元計價。但我們知道,所有的贈品都是有價值的,有些價值還很高,比如血壓計、香水、精油等。辯護人認為,這些贈品都不是有毒有害食品,因此,贈品的價值應當從犯罪金額中扣除。

對於辯護人的以上觀點,出庭檢察員表示認可,認為犯罪數額認定確有錯誤,應予糾正。

另外,本案一審未能認定被告人自首情節。根據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經過》記載,當日民警電話聯繫被告人俞某,隨後俞某自行前往派出所接受調查。經審訊,俞某對自己打電話推銷各類性保健品的事實供認不諱。

被告人在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即主動到案,儘管犯罪事實已被公安機關掌握,但其當時尚未受到審訊,亦未被採取強制措施,其主動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應當認定具有自首情節。最終,法院採納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認定了被告人的自首情節。

最終,被告人俞某被宣告緩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