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立案標準都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W

1.犯罪客體。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正當性
2.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客觀方面主要是利用影響力,通過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或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行為。
3.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包括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但不包括單位,不要求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4.犯罪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本罪的故意是明知自己索取、收受賄賂的行為是在將自己的影響力和對方進行交易,目的是通過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的利益,並且認識到利用自己影響力,通過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會侵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並且對上述危害結果持希望或放任發生的態度。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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