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響力受賄的行為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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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響力受賄的行為方式有哪些?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行為方式有哪些?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行為人利用影響力受賄的具體方式有以下四種:

1、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權力性影響力受賄,即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的職權索取賄賂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並收受賄賂;這種情況是我國刑法中規定的受賄罪。

2、國家工作人員利用非權力性影響力受賄,即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財物;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以受賄罪論處的“斡旋受賄罪”。

3、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其他關係密切的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權力性影響力或者非權力性影響力受賄,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4、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非權力性影響力受賄,即利用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財物。

3、4種情況才是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規定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在利用影響力受賄中,行為人利用的是“非權力性影響力”,即由行為人的個人因素所產生的、能夠影響國家工作人員的思想和行動的一種能力。也就是行為人利用其同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或其他密切關係的身份,影響或改變國家工作人員的心理和行為,並通過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來達到為其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

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簡稱利用便利條件)是構成“斡旋受賄罪”的條件之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的《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的規定,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是指“行為人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產生的影響和一定的工作聯繫,但不包括在職務上的隸屬、制約關係”。由此可見利用便利條件同利用影響力一樣,利用的都是“非權力性影響力”,但是,兩者之間是有着本質區別的:首先,主體有無特殊身份不同。利用影響力者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關係密切的人,而利用便利條件者必須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其次,利用條件產生的方式不同。利用影響力者利用的是基於其自然人身份而產生的條件,而利用便利條件者利用的是基於職務上的身份而產生的條件;最後,利用行為是否具有間接性不同。利用影響力者的利用行為具有間接性,即利用影響力者必須首先利用自己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然後再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或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才能達到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而利用條件者則可以直接通過利用便利條件達到目的。“利用影響力”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同其他賄賂犯罪相區別的本質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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