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發放貸款罪二審與一審的判決不一樣的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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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發放貸款罪二審與一審的判決不一樣的怎麼辦?

違法發放貸款罪二審與一審的判決不一樣的怎麼辦?

違法發放貸款罪二審與一審的判決不一樣的原審查機關的職員是會受到處罰的,具體處罰如下:

1、自然人犯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單位犯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對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186條第2款、第3款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違法發放貸款罪追訴期是多久

本罪經過最多十五年不再追訴。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個人、單位以及銀行都有可能會處分了違法放貸罪的主體,此種行為由於已經損害了我國的經濟秩序,一旦被發現,一般都是有檢察院提出公訴的請求,若是此類案件的一審和二審的判決結果不同的,此時案件的當事人可以提出賠償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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