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錯判死刑二審判無罪 - 一審該負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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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錯判死刑二審判無罪,一審該負什麼責任

一、一審錯判死刑二審判無罪,一審該負什麼責任

最高檢要求,要以法治化、現代化的理念統領偵查監督工作,切實把法治化、現代化的要求融入審查逮捕、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的每項工作舉措,反映到每個司法環節,真正實現凡逮捕均依法逮捕,凡不捕均依法不捕,凡監督均依法監督的目標。要始終堅持以證據為核心,高度重視對證據合法性的審查,嚴格依法排除非法證據,轉變證據審查方式,嚴格執行審查逮捕程序,做好案件質量動態監控。要嚴格把握社會危險性條件,堅持社會危險性法定,堅持和完善逮捕社會危險性證明制度,並對逮捕社會危險性進行綜合評估,準確把握。

二、一審法院審理期限

1、公訴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自訴案件

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上述公訴案件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3、簡易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三、二審法院審理期限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審理監督程序的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我國相關的刑罰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的,死刑是我國最嚴厲的刑法。相關的當事人如對社會的危害較為巨大或較為嚴重的,我國的刑法對其進行死刑的判決,無罪是證明相關的案件當事人沒有觸犯我國的法律,對當事人予以相應的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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