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罪的罰金刑法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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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構成犯罪,法院並處罰金的,罰金的數額依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確定。

銷售假藥罪的罰金刑法有何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並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罰金數額標準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一千元。

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判處罰金,但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五百元。

第三條 依法對犯罪分子所犯數罪分別判處罰金的,應當實行並罰,將所判處的罰金數額相加,執行總和數額。

一人犯數罪依法同時並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應當合併執行;但並處沒收全部財產的,只執行沒收財產刑。

生產假藥的行為表現為一切製造、加工、採集、收集假藥的活動,銷售假藥的行為是指一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生產、銷售假藥是兩種行為,可以分別實施,也可以既生產假藥又銷售假藥,同時存在兩種行為。按照法律關於本罪的客觀行為規定,只要具備其中一種行為的即符合該罪的客觀要求。如果行為人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為,仍視為一個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實行數罪併罰。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結果,這説明本罪在犯罪形態上屬危險犯。而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則屬結果加重犯,對其處以較重的刑罰。

銷售假藥罪是對我國民眾的身體健康造成非常嚴重影響的一種行為,尤其是因為藥品一般來説都是有治療預防的功效,一旦假冒偽劣的藥品流傳之市場的話,很有可能會導致無辜的羣眾進行受害,。所以我國對於銷售,生產假藥都是進行嚴格打擊的,不允許任何人無證經營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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