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銷售劣藥如何處罰?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9W

一、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銷售劣藥如何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銷售劣藥如何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銷售劣藥的具體處罰規定的話應當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來進行判決,根據刑法第142、150條的規定,以及《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問題的解釋》

犯本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規定處罰。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銷售假藥劣藥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1次會議、2009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10次會議通過)為依法懲治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保障人民羣眾生命健康安全,維護藥品市場秩序,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一)依照國家藥品標準不應含有有毒有害物質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

(二)屬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製品或者疫苗的;

(三)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四)屬於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

(五)沒有或者偽造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批准文號,且屬於處方藥的

(六)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形。

對前款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難以確定的,可以委託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檢驗。司法機關根據檢驗結論,結合假藥標明的適應病症、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況認定。

第二條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造成輕傷以上傷害,或者輕度殘疾、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有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造成重度殘疾、三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十人以上輕傷、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現代社會藥品問題管制的非常的嚴格,前段時間的話,關於一些藥品的管理規範也做出了一定的法律方面的調整,如果銷售一切沒有經過審核的藥品,對於他人身體健康是可能會造成一個最直接性的安全性問題的,所以必須要進行一個處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