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判刑輕重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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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京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判刑輕重怎麼確定?

南京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判刑輕重怎麼確定

在南京,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判刑輕重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三、生產銷售假藥罪中對假藥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總的來説,無論在南京還是在其他城市,生產銷售假藥罪最終的判刑輕重程度要考慮的因素比較多,在我國法律制度中,生產銷售假藥罪最重的判刑標準是死刑,但死刑只適用於犯罪性質極其惡劣的犯罪分子,所以,不可能所有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嫌疑人都會被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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