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銷售假藥罪怎麼處罰?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一、揚州銷售假藥罪怎麼處罰?

揚州銷售假藥罪怎麼處罰?

新法律規定銷售假藥罪應當是按照《刑法》141條的量刑規定來進行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犯罪構成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罪(《刑法》第141條),是指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1、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首先,行為人生產、銷售的必須是假藥。

《刑法》141條明確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2、行為有人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也就是一切製造、加工、採集、收集某種物品充當合格或特定藥品的行為,都是生產假藥的違法行為

3、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自然人中有使用自制的藥品於臨牀而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犯本罪的,如現在的很多醫院都設有製劑室,用以生產供本單位使用的藥品,有的醫療單位由於經濟效益的驅使,違規生產劣質藥品或超範圍生產藥品用於臨牀等。還有個別的醫療單位明知是假藥而違規銷售,都可構成該罪。

4、該罪的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會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會發生侵害人體健康的危險,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不管是在揚州還是在其他的一些地區,只要存在着銷售假藥的行為,必然是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當然前提必須要符合我們國家《刑法》第141條當中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之後是按照三年以下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此進行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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