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罪如何判定明知?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4W

一、銷售假藥罪如何判定明知?

銷售假藥罪如何判定明知?

銷售假藥罪判定是否明知,主要從以下方面予以審查判斷:

(1)犯罪嫌疑人的從業經歷、學歷、專業知識。

(2)銷售價格是否明顯低於市場價格;進貨渠道是否正當,有無合法手續;我國對藥品實行嚴格的審批、許可制度,如行為人從沒有合法手續的人員處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買,應當推定為其認識到假藥的可能性,主觀上系明知。

(3)銷售方式是否正常;從買賣藥品的交接方式、時間、地點分析,如是否在正規藥店進行銷售,是否在正常交易時間內銷售,如,夜間或小作坊地點交易,則反映出其對假藥的認知度。

(4)從藥品包裝、標籤、説明書等審查。

(5)有無批准文號、合法的經營執照及許可,是否盜用他人的批准文號,或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

二、本罪與它罪的區分

1.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對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根據《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定的精神,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這符合前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

2.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區別界限

①犯罪對象不同:一個是假藥,一個是劣藥。

②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方構成犯罪。

3.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關鍵是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是否足以產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實踐中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判斷,一般來説應依賴於對假藥這種物質和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事實判斷。例如。對假藥的成分、性質、效用的醫學鑑定以及對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推斷。對於雖屬假藥,但對人體健康不一定產生嚴重危害的情況,需進行具體鑑定,若藥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的,當然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若藥品本身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當然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對於銷售假藥的行為,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節和嚴重後果所認定的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