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藥品法銷售假藥罪如何辯護?
一、新藥品法銷售假藥罪如何辯護?
銷售假藥罪的辯護是會案件自己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做辯護行為;在進行辯護時就需要從:
1、藥品來源。
如果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並且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依照《兩高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2、銷售者的主觀意圖。
如果只是代購,而非為了牟利進行銷售,同樣不應該認定為構罪。這裏的代購與普通意義上的代購,核心區別在於,不謀利。否則,即使代購,亦構罪。
3、是否職務行為。
在一些團伙案件中,因為團伙組織往往以正規的組織形式出現,比如,公司。其往往通過正規渠道招聘銷售人員。假如,銷售人員不知情,還在培訓中,尚未實質進行銷售,則不構成犯罪。
二、法銷售假藥罪犯罪構成要件
(一)犯罪客體: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藥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
(二)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三)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四)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於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於營利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在生產領域內有意製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三、法銷售假藥罪犯罪的認定
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對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這符合前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
(2)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區別界限:
①犯罪對象不同:一個是假藥,一個是劣藥。
②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方構成犯罪。
綜合上面所説的,銷售假藥罪只要認定成功犯罪者就需要承擔起所有的刑事責任,但也是有為自己的辯護的權利,從而可以多方面的收集證據來維護自己的利益,如果確實自己沒有犯罪也是可以不用承擔起任何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