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什麼是婚姻詐騙罪
一、刑法中什麼是婚姻詐騙罪?
婚姻詐騙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財物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並構成犯罪的行為。詐騙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
婚姻詐騙罪構成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而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這是明確規定婚姻無效的幾種情形。
欺詐婚姻不屬於婚姻無效的幾種情形。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要成立詐騙罪,主觀方面要有非法佔有財物的故意,客觀方面要有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得對方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物。
二、婚姻詐騙罪判幾年?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怎麼認定騙婚?
騙婚實際上是詐騙罪的一種,即借結婚名義以騙去對方一定數額的財物的行為。
實踐中判斷是否是騙婚,首先應該從雙方是否結婚,其次要看對方是否騙了一定數額的財物。
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騙婚:
1、時間上,借結婚騙取錢財的主觀故意發生在結婚之前。
2、行為上,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財物之後,行為人將財物用於個人揮霍。
3、騙取的錢財歸屬上,所騙取的財產是一方婚前財產或是與被害人有關係的其他人的財產,並非屬於婚姻關係成立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婚姻詐騙罪的形成是和現在很多的社會風氣有一定的聯繫的,就像是有些人到了一定的年紀但是沒有找到合適的另一半的情況下,可能在擇偶的時候就並沒有過多的瞭解,對方表面上是要結婚,而實際上目的就是要騙取彩禮的,構成婚姻詐騙罪的是要根據當事人詐騙的財物多少來量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