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詐騙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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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詐騙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在婚姻中一旦涉及重婚或者帶有特殊目的的結婚其性質都是屬於婚姻詐騙的。如果其危害巨大,是可以判定為婚姻詐騙罪的。那麼,婚姻詐騙罪量刑標準是什麼呢?為此,本站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詳細的資料,供大家參考。

一、什麼是婚姻詐騙罪

(一)3---5年婚姻詐騙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財物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並構成犯罪的行為。詐騙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而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這是明確規定婚姻無效的幾種情形。欺詐婚姻不屬於婚姻無效的幾種情形。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要成立詐騙罪,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主觀方面要有非法佔有財物的故意,客觀方面要有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得對方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物。

(二)婚姻詐騙罪從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上看,以婚騙財的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產生在婚姻關係成立之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錢財的犯罪故意是認定婚姻詐騙犯罪的重要構成要件。

(三)婚姻詐騙罪在客觀行為上,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財物之後,行為人將財物用於個人揮霍。為了掩蓋詐騙事實,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為人有時也會將騙取的錢財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錢財在實質上仍被行為人個人控制和支配

(四)婚姻詐騙罪從騙取的財產的所有權上看,所騙取的財產是一方婚前財產或是與被害人有關係的其他人的財產,並非屬於婚姻關係成立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五)婚姻詐騙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如何界定婚姻詐騙罪

是否構成詐騙罪,要看案件的具體情況,要分清利用婚姻索取財物或者欺騙對方結婚等不道德行為。如果構成詐騙罪,量刑的因素很多,自首、犯罪情節、詐騙金額、返還犯罪所得、立功等。所以單單根據你説的詐騙3萬,不能肯定回答具體刑期。情節輕的判緩刑,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並處罰金。

三、婚姻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1、犯本罪的,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

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在以上婚姻詐騙罪量刑標準中,大家需要明確的是,婚姻詐騙是屬於詐騙罪中的一種,而且,如果其中一方以虛構事實來騙取財物後,可以根據其騙取的的數額來進行處罰,並且,如果數額較大是可以處以三年以上或者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洛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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