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刑法條文內容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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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刑法條文內容是怎樣的

盜竊罪、詐騙罪其實都是屬於同一類型的犯罪,即侵犯財產類的犯罪,而要是在盜竊、詐騙的過程中,為毀滅證據而採取暴力手段的話,則就會被轉化為搶劫罪,這個時候情況就嚴重多了。《刑法》中針對不同的罪名作出了不一樣的規定,那詐騙罪刑法條文內容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詐騙罪刑法條文內容是怎樣的

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二、詐騙罪具體如何量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詐騙不足4000元的,為罰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為管制刑;5000元的,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詐騙4萬元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詐騙2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重處情形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處10%:

(一)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二)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三)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四)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六)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詐騙被行政處罰的;

(九)詐騙作案10次以上的。

不難知道其實在對詐騙罪進行處罰的時候,也要充分的結合詐騙的具體數額才行,有多次詐騙的,自然也要累計計算詐騙的金額。而在我國,對於詐騙罪的量刑最高也就是無期徒刑,並不是大家認為的可以對罪犯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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