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要被判緩 - 需要法院走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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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法院走下列程序:
1.開庭。法庭審理的開始,是為從實體上審理案件作好準備。
2.法庭調查。法庭要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核對,以查明案情,從事實方面為正確判決奠定基礎。
3.法庭辯論。法庭經過調查,如果認為案情已經查清,當事人也沒有再提出需要補充調查的事實和證據,即由審判長宣佈法庭調查結束,開始法庭辯論。
4.被告人最後陳述。審判長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5.評議、判決和宣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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