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財產繼承權有哪些程序需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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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棄財產繼承權有哪些程序需要走?

放棄財產繼承權有哪些程序需要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因此對放棄繼承權的一般要作出書面聲明最好。

二、放棄遺產需要公證嗎?

公證是採取自願原則的,也就是做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自己通過書面表述明示出來,就可以發生效力.但是為了避免以後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費用要按照遺產價格的比例來收取,你可以到當地公證處問問具休的收費價格.

《民法典》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所以,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有很強的時間性,一定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處理前這段時間提出。過了這段時間,公證處均不予受理

如果繼承人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視其為接受繼承,但在遺產分割前,一旦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溯及其自繼承開始不為繼承人。當繼承人要求只繼承部分遺產時,公證機構應當為當事人先辦理繼承權公證,再為其辦理遺產的析產協議或放棄遺產的公證。

三、放棄遺產公證需要什麼證明材料?

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親自到其所在地或行為發生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供:

(一)必須由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親自去户籍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

(二)申請辦理時需提交一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户口簿。

2、有關所要繼承的遺產的證明,如房產證等。

3、申請人和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的證明。

4、放棄遺產繼承權聲明書(須在公證機關公證員面前當場書寫並簽名)。

綜合上面所説的,放棄財產是屬於個人的權利,一般在放棄了之後就不能再進行索要這份財產,因此,在對遺產處理的時候,作為繼承者就會表示,如果不存在表示的行為那麼就要進行接受,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法律規定的流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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