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緩刑後需要哪些程序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3W
判緩刑後需要哪些程序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法院判緩刑的程序是什麼

法院判緩刑的程序主要是觸犯《刑法》被依法判處刑罰緩期執行的,先執行緩刑,在緩刑執行期間內沒有故意犯罪的,原判刑罰便不再執行。

通俗點説就是被判處了有期徒刑緩期執行的,先不需要坐牢服刑,可以直接回家,由當地社區矯正機構進行社區矯正(每月報道就可以),在緩刑期限屆滿後,原判的有期徒刑就不再執行了。

根據《刑法》規定,緩刑適用於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過3年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拘役、管制、剝奪政治權利以及死刑兩個刑度帶之間,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不適用緩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如果認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對其可以適用緩刑的,在判決中依法確定,對其適用緩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擴展資料:

緩刑,全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緩刑適用於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中期和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另: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通常稱為“死緩”,是收監,注意區分。

條件

其一是被判處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

其二是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暫不執行所判刑罰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

其三是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綜上所述,法院對於那些沒有很嚴重罪行的公民是會進行減輕的判決的,而緩刑一般都是可以不需要坐牢的,對於所有的犯罪的人來説是一種最輕的處罰了,在法院判決的時候就應該結合判決書將當事人釋放之後要求其按時去社區進行登記。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