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的處分行為的理解與認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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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的處分行為的理解與認定是怎樣的

生活中總是存在一些偷奸耍滑的不法分子,通過一些非法行為對他人進行詐騙,騙得他人主動將自身財務交給不法分子的行為構成了詐騙罪,這是會受到法律的處罰的,那麼今天我們就來看一下對詐騙罪的處分行為的理解與認定的內容。

詐騙罪的處分行為的理解與認定

一般情況下,盜竊罪與詐騙罪的區分是非常明顯的,當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背被害人的意願,在財產佔有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財產的,就是祕密竊取,應認定為盜竊罪。當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財產佔有人基於錯誤認識而自願交付財物,行為人取得財物的,應認定為詐騙罪。但是,隨着犯罪方法、犯罪手段的層出不窮,當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既表現為詐騙行為,同時還表現出祕密竊取行為時,就會給我們司法實踐帶來認定上困難和混淆,影響到對行為人準確的定罪處罰。此種情況下,區分盜竊罪與詐騙罪的最關鍵點在於行為人取得財物的關鍵方式,如果説,行為人取得財物的關鍵方式是被害人基於認識錯誤處分財產的行為,則應該認定為詐騙罪,如果説行為人取得財物的方式是祕密竊取行為,則應該認定為盜竊罪。因此這涉及到對受騙人處分行為的理解問題。

對於詐騙罪中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對財產的處分行為,我們不能作形式上的理解,認為被害人只要將財物交與行為人手中,就是詐騙罪中被害人處分財產的行為,例如,住店旅客為了得到賓館物品,假裝住店,乘賓館管理人員不注意,將所住賓館房間裏的貴重物品拿走行為如何定性?如果作形式上的理解,我們就會認為賓館管理人員一旦將房間鑰匙交與旅客,就是將房間的所有物品交與旅客處分,屬於詐騙罪中的處分財產行為,那麼,旅客的行為只能認定為詐騙罪。但是這與我國的司法實踐明顯不相符合,因為,從我國各地的刑事判例來看,對於這種行為都是作為了盜竊罪來處理。 筆者認為,詐騙罪中被害人導致財物的佔有發生了終局性的移轉的處分行為應包括以下因素:

1、被害人由於認識錯誤客觀上已經將財產交與行為人;

2、被害人主觀上具有讓行為人獨自佔有財物的意思;

3、行為人對被害人交付的財物具有自由支配的權利,從處分行為的構成條件看,“詐騙罪中的處分行為。意味着將財產轉移給行為人或第三者佔有,即由行為人事實上支配財產。至於受騙人是否已經轉移給行為人佔有,一方面要根據社會的一般觀念判斷,認定受騙人是否已經將財產轉移給行為人進行事實上的支配或控制;另一方面,受騙人是否具有將財產轉移給行為人支配或控制的意思。而在盜竊罪中,被害人既沒有處分財物的意識,也沒有處分財物的行為。”

例如,行為人假裝購買手機,將手機卡插在手機中試機,在與他人通話過程中,一邊謊稱電話信號不好,一邊向店外邊走。走至店外邊後,趁機逃跑。雖然店主基於錯誤認識將手機交給了行為人,但是,這種交付並沒有排除店主對該手機的佔有,行為人只能根據店主的意思對欲購買的手機進行查看和試機,而不能對其隨意支配。從社會觀念上看,手機的佔有權仍然在店主,而沒有轉移給行為人,行為人的行為是一種祕密竊取的盜竊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當然,如果行為人查看手機後,謊稱回家拿錢,從而取得店主同意將手機拿走的情況,因為店主交付手機行為排除了自己對手機的佔有權,從而行為人取得了手機的自由支配權,那麼,可以説,店主的交付財產行為就是詐騙罪中的一種處分行為,對此,行為人的行為應認定為詐騙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上文主要對一些實際生活中的情況舉例,對處分詐騙罪的行為作出了認定的解釋,一旦構成詐騙罪就會受到相應的法律刑事處罰,如有疑問可以諮詢本站律師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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