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認定與處理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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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認定與處理是怎樣的

對於生活中的重婚行為,要想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話,則就要先做出認定。那麼重婚罪的認定是怎樣的呢?而要是確定構成重婚犯罪的話,又該如何處理?關於重婚罪的認定與處理的問題,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重婚罪怎麼認定

認定重婚罪時需要注意把握以下要求:

1、要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

實踐中,常有人收買被拐賣婦女做妻子,此時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儘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並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願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

2、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

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覆》中指出:“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係,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後即結束姘居關係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

3、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根據本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為,並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般不認定為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由於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擺脱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而外流謀生的,這種重婚行為儘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般認定為重婚罪: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二、重婚罪如何處理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對於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於刑事處罰。對於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説,對於那些情願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重婚罪屬於行為犯,只要有相應的行為,那麼就可以以重婚罪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但實踐中需要將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等進行區分,否則的話就容易產生冤假錯案。關於重婚罪的認定和處理的內容,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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