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信用卡詐騙罪量刑標準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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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信用卡詐騙罪量刑標準的依據是什麼

如今在我國,微信,支付寶,信用卡等這些非常便捷的支付工具都已經逐漸的取代了以貨幣支付的這種形式,所以現代人幾乎出門身上就是很少有現金的。但是人們只知道信用卡消費給自己帶來的便捷,因為沒有正確的持卡意識才導致屢屢陷入到信用卡詐騙的圈套中。那麼,江蘇信用卡詐騙罪量刑標準的依據是什麼?

一、江蘇信用卡詐騙罪量刑標準的依據是什麼?

刑法第19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 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 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 的。

二、信用卡詐騙金額的認定怎麼進行?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1、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2、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3、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二)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行為。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2、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3、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5、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由此可見,江蘇信用卡詐騙罪量刑標準當然要參考刑法進行了,信用卡詐騙罪的量刑標準也是跟詐騙活動涉及的具體數額有關係的,而且目前我國沒有對信用卡詐騙的量刑保留死刑,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的話可能會被判處無期徒刑,而且伴隨着信用卡詐騙主要還是會有罰金的這一附加刑的,罰金數額的多少就根據信用卡詐騙的案件和非法獲利額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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