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從重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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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從重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從強姦犯罪的量刑規定上面可以看出,此罪在我國屬於比較嚴重的犯罪,《刑法》中規定的起刑點就為3年有期徒刑,當然最嚴重的時候可以直接判處行為人死刑。而在對行為人進行處罰的時候,若具有特殊的情形則還會從重處罰。那到底強姦罪從重處罰的情形有哪些?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強姦罪從重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1、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注意:A這裏是婦女不是幼女;B必須在公共場所當眾;C這裏的當眾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當眾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4、二人以上輪姦的;(注意:A這裏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個17歲的男子和一個13的男孩輪姦婦女的,17歲的男子要承擔二人以上輪姦的責任;B輪姦未遂的定罪適用普通構成、量刑適用加重構成未遂)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注意:這裏的“致使”包括故意和過失,但必須強姦行為和加重結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關係,因此強姦致人自殺的屬於酌定情節,而不是這裏的法定加重結果。)

利用殘疾人的殘疾,侵犯其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對於行為人既實施了強姦婦女行為又實施了姦淫幼女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強姦罪從重處罰。

二、犯強姦罪能不能減刑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對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新司法解釋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相應嚴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減刑、假釋條件,推動改變“死刑過重、生刑過輕”的刑罰輕重不平衡現象。

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釋。對於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減刑後其刑期低於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釋。

犯強姦罪一般情節的,處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減刑假釋。

若需要對強姦罪從重處罰的話,則此時行為人的犯罪情節必須要符合法律中規定的從重處罰的情形,否則的話法官也是不能輕易的就對被告人進行從重處罰的。換言之,也就是法官沒有權利可以選擇是否對被告人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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