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加重處罰情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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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姦罪加重處罰情形包括哪些

強姦罪加重處罰情形包括哪些

1、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注意:這裏是婦女不是幼女;必須在公共場所當眾;這裏的當眾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當眾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4、二人以上輪姦的;(注意:這裏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個17歲的男子和一個13的男孩輪姦婦女的,17歲的男子要承擔二人以上輪姦的責任; 輪姦未遂的定罪適用普通構成、量刑適用加重構成未遂)。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注意:這裏的“致使”包括故意和過失,但必須強姦行為和加重結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關係,因此強姦致人自殺的屬於酌定情節,而不是這裏的法定加重結果。

二、強姦與通姦有什麼區別

1、有的婦女與人通姦,一旦翻臉,關係惡化,或者事情暴露後,怕丟面子,或者為推卸責任、嫁禍於人等情況,把通姦説成強姦的,不能定為強姦罪。在辦案中,對於所謂半推半就的問題,要對雙方平時的關係如何,性行為是在什麼環境和情況下發生的,事情發生後女方的態度怎樣,又在什麼情況下告發等等事實和情節,認真審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確係違背婦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強姦罪論處。如果確係違背婦女意志的,以強姦罪懲處。

2、第一次性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但事後並未告發,後來女方又多次自願與該男子發生性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姦罪論處。

3、犯罪分子強姦婦女後,對被害婦女實施精神上的威脅,迫使其繼續忍辱屈從的,應以強姦罪論處。

4、男女雙方先是通姦,後來女方不願繼續通姦,而男方糾纏不休,並以暴力或以敗壞名譽等進行脅迫,強行與女方發生性行為的,以強姦罪論處。辦理強姦案件要嚴格分清哪些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把強姦同未婚男女在戀愛過程中自願發生的不正當性行為加以區別。

強姦屬於嚴重的暴力犯罪,而我國對強姦的立案標準採取的是插入説而不是接觸説,這點可能與其他國家的規定不一樣。由於現在已經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因而要是對幼女有姦淫行為的,按照最新的規定,就會以強姦論,但是在處罰的時候往往就是會從重作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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