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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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一種強制措施,其嚴厲程度僅次於逮捕,屬於一種較為嚴厲的強制手段。根據法律規定,拘留必須由公安機關執行,並且需要走一套程序,才能正式完成刑事拘留。那麼,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麼?本站為您解答。

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麼?

一、刑拘的程序

1、根據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的理由,呈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准,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再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2、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對,應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並宣佈對其實行拘留。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拘留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加以註明。執行拘留的人員在必要時,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時不出示拘留證,或先行拘留再補辦拘留證,都是違法的。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2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時,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依照《刑事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決定拘留的機關在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者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有礙偵查的情況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聞訊後有可能逃匿、譭棄或者偽造證據的;可能互相串通,訂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證及還未採取相應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所在的單位。對沒有在2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無法通知的情況包括: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無家屬或工作單位的;等等。

本文介紹了刑事拘留的相關程序,由於刑拘屬於一種較嚴重的強制手段,對待犯罪情節較重的犯罪嫌疑人,所以其過程會更加的嚴厲謹慎。通常刑拘設計的案件情節屬於較重的類型,所以建議向專業法律機構諮詢,本站能為您提供相關的專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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