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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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刑事拘留,是對他人人身自由進行限制的一種行為。那麼,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麼呢?現在,我們將在下文就該問題為您做進一步介紹,希望能幫助大家解決相關地法律問題。

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麼呢?

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麼?

1、申請。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的理由。

2、呈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准,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

3、執行。將拘留證送達公安機關執行。;另外,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對,應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並宣佈對其實行拘留。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拘留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加以註明。執行拘留的人員在必要時,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時不出示拘留證,或先行拘留再補辦拘留證,都是違法的。

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2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時,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4、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家屬,特殊情況除外。依照《刑事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決定拘留的機關在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者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有礙偵查的情況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聞訊後有可能逃匿、譭棄或者偽造證據的;可能互相串通,訂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證及還未採取相應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所在的單位。對沒有在2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無法通知的情況包括: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無家屬或工作單位的;等等。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麼的法律解答。根據上文可知,刑事拘留要先由公安機關或者其他偵查機關提出申請,經相關部門同意後,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並且要在二十四小時之內通知被拘留人家屬,特殊情況除外。如果您對刑事拘留還存在其他疑慮,請您及時聯繫本站,我們將會盡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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