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開宣判上訴期限如何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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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開宣判上訴期限如何計算的?

一、刑事公開宣判上訴期限如何計算的?

上訴權是被告人依法享有的、重要的刑事訴訟權利之一。被告人提起上訴不需要理由,只要是被告人提起的上訴,法院一般都會受理。但是,上訴是有期限的,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判決不服的上訴,期限為10日,對裁定不服的上訴,期限為5日。上訴期限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對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審裁判,如果上述期限屆滿未提出上訴、抗訴,除死刑複核案件需要複核外,均將發生法律效力。

上訴的提起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一是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是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在第一種情形下,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着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在第二種情形下,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二、刑事案件中哪些人可以上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對一審刑事裁判不服,可以提出上訴的主體包括:

1、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一審的判決、裁定(包括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裁定)提出上訴,具有平等的上訴權。

2、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辯護人和近親屬的上訴必須經被告人同意,且應該以被告人的名義提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如果被告人既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刑事部分的被告人,也是附帶民事部分的被告人,那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既可以對刑事部分上訴,也可以對附帶民事部分上訴;而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能對附帶民事部分提出上訴,不能對刑事部分提出上訴。如果被告人僅是附帶民事部分的被告人,那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能對附帶民事部分提出上訴。

上訴權是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的應有權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剝奪。

因為一審裁判可以是用判決的方式作出,也可以是用裁定的方式作出,所以對於刑事訴訟的上訴期限有兩種,判決的是10日,裁定的則是5日。

法院在受理了案件後是會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判決,判決的依據和結果是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做出的,在不認同判決結果時是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第二審理的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的,在提出上訴請求時也是要注意一定要在判決後的十天內提出,否則也是喪失了此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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