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在逃與批捕在逃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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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在逃與批捕在逃區別是什麼

一、刑拘在逃與批捕在逃區別是什麼?

刑拘在逃與批捕在逃之間沒有本質的區別,批捕在逃與刑拘在逃的執行形式是一樣的,但是批捕在逃更具法律效力;批捕在逃犯可以網上通緝,對於通緝的對象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被通緝的人必須是犯罪嫌疑人;

2、該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條件;

3、該犯罪嫌疑人確實在逃避法律責任而下落不明。

二、不認罪可以判刑嗎?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公安機關要採取刑事拘留的措施,就是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之前沒有進行刑事拘留的,也可以直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批捕。刑拘在逃和批捕在逃都顯現出了犯罪嫌疑人根本就沒有認罪悔罪的態度,儘早投案自首才有可能被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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