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關於在逃人員如何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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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關於在逃人員如何批捕

一、刑法中關於在逃人員如何批捕

批捕在逃是經過人民檢察院審核認為有違法犯罪嫌疑,而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但是執行都是公安機關執行。在逃犯如被抓獲應當從重判決,如投案自首的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批捕在逃

批捕在逃與刑拘在逃的執行形式是一樣的,但是批捕在逃更具法律效力,而刑拘在逃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真相而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批捕在逃是經過人民檢察院審核認為有違法犯罪嫌疑,而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但是執行都是公安機關執行。在逃犯如被抓獲應當從重判決,如投案自首的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三、批捕權

批捕權是國家司法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配置直接關係刑事司法是否公正。由於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具有權威性作用和決定性影響,批捕權與審判職能相適應,並有助於實現程序正義,因而由審判機關行使批捕權具有重要意義。在刑事訴訟中承擔控訴職能的檢察機關不能享有批捕權,否則,不僅會打破作為現代訴訟程序核心機制的控、辯雙方的平衡性,而且也容易使該項司法權力成為失去制約的法外特權,導致刑事司法嚴重不公。

逮捕是刑事訴訟中最為嚴厲的一種強制措施,它在一定的時間內依法剝奪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由於它與公民的人身權利密切相關,它所涉及的許多問題自然受到人們的普遍關注,批捕權的配置就是其中之一。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很顯然,在中國的司法體系中,批捕權被賦予了檢察機關。但最近,有許多人對這種配置方式提出了疑問,他們提出了一個“批捕權優化配置”的問題,並且認為把批捕權賦予檢察機關不符合“優化配置”的原則,違背了刑事訴訟法理,破壞了控辯平衡,也與當代大多數國家的作法相違背。在他們看來,中國也應該效仿西方國家,把批捕權交給法院。

在發生違法行為的時候,有的犯罪人員為了逃避法院的刑事責任,一般會選擇逃逸。對於這種危害社會安全的人員。會採取在逃批捕的方式進行逮捕,但是我們還是推崇犯罪人員可以主動自首,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所有的利益以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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