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刑拘在逃人員批捕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3W

對於刑拘在逃人員批捕嗎?

一、刑拘在逃人員批捕嗎?

只要合符條件就要批捕;

批捕在逃與刑拘在逃的執行形式是一樣的,但是批捕在逃更具法律效力,而刑拘在逃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真相而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批捕在逃是經過人民檢察院審核認為有違法犯罪嫌疑,而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但是執行都是公安機關執行。在逃犯如被抓獲應當從重判決,如投案自首的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全國在逃人員信息系統

全國違法犯罪信息資源查詢系統,是一種只有進入公安內部系統才能查詢的信息系統。可查找網上的逃犯。屬於數據庫技術。

對於重大案件通輯要犯可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網站查詢。全國在逃人員信息系統普通人是查不到的,普通逃犯在互聯網上查不到,要去派出所通過公安網全國網上追逃的平台才查的到。

依託“全國在逃人員信息系統”,各地公安機關抓捕在逃人員的整體能力得到不斷提升。2005年全國公安機關共抓獲各類在逃人員23.8萬餘名,一大批藏匿多年、影響惡劣的重大在逃人員紛紛落入法網。

近年來,全國各級公安機關以應用促建設,不斷加大投資力度,完成了“全國在逃人員信息系統”的升級改造,推動了追逃工作的科技化發展,提升了公安隊伍的整體緝捕能力:一是增加了抓獲跨省在逃人員的數量。2005年共抓獲跨省在逃人員53417名,比2004年增加59.5%。其中,鐵路公安機關增幅最大,同比上升87.6%。同時車站和列車發案率分別比2004年下降19.8%和30.5%。二是各警種抓獲在逃人員的數量增加。2005年全國公安刑偵部門共抓獲在逃人員9.78萬名,佔抓獲總人數的41%,派出所抓獲11.2萬名,佔47%,其他治安、邊防等部門也有不同程度的增長。

各級公安機關在追逃工作的實踐中,不斷完善各項網上追逃工作機制,使得網上追逃管理能力和水平不斷邁上新台階。現在“全國在逃人員信息系統”每日平均點擊量高達兩萬多次,在逃人員上網信息數量每月超萬條,信息質量也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三、《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刑拘在逃的人員一般只要證據足夠就是可以批捕的,而且這些在逃人員如果明知自己犯錯還不肯認錯的話,那麼就可能會加重當事人的罪行,但如果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話,那麼就有可能減輕自己的刑法,所以,做錯了事一定要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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