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扣押公民財物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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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扣押公民財物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公民在被人民法院凍結銀行的存款後,其凍結時間不能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公民動產的時間不能超過兩年;查封公民的不動產或者是凍結其他財產的時間不能超過三年。
但是,目前對刑事案件扣押物品的時間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偵查中的發現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有罪的物品,應該進行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不能進行查封或扣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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