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撤訴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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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撤訴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民事訴訟撤訴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1、在一審中,原告在判決前隨時可以提出撤訴,是否准許由法院決定,實踐中各地法院對此的操作慣例並不相同。

2、在二審中,有權撤訴的不是原告,而是上訴人,同理,是否准許,由法院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民事訴訟中哪些情形法院可以按撤訴處理?

可以按撤訴處理,是指法院按照撤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來掌握,對符合撤訴條件的,按撤訴處理;對不符合撤訴條件的,則繼續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對以下兩種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訴處理。

1、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視為放棄自身的訴訟請求,屬於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消極處分,法院可以按原告撤訴處理。

2、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破壞了法庭秩序,干擾了審判程序,損害了法庭的尊嚴,對此種情形,法院可以按原告撤訴處理。

發生上述兩種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情形時,如果被告提出反訴,為了保障被告的合法權益,法院可以不按撤訴處理,而是缺席判決。

根據據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按撤訴處理的情形還包括:

(1)原告或者上訴人未按期交納案件受理費的;

(2)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3)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三、民事撤訴的後果

1、申請撤訴的行為是原告處分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撤訴後原被告雙方的權利義務恢復到起訴前的狀態;

2、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後,訴訟程序終結;

3、一審中申請撤訴在程序上視為未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只要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原告仍有權再次起訴,不違反民事訴訟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則;

4、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申請撤訴可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5、訴訟費由原告自己負擔,一般法院會減半收取。

可見,只要法庭還沒有宣判,民事糾紛當中的各方人員在庭外還是有可以協商的餘地的,法庭沒有宣判之前就達成了庭外和解,這樣的話,原告當即就可以向民事法庭提出撤訴。不過,我們主動提出撤訴的話,當初向民事法院遞交的訴訟費不會全額退回,只會退一半。這也是原告自己承擔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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