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拘傳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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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拘傳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拘傳在刑事訴訟法當中也是一種強制性的措施,目的是為了促進刑事訴訟的穩步進行,強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當然拘傳也是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如果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時間也是違法的,關於刑事訴訟法拘傳時間是怎麼規定的很多人不知道,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規定。

一、刑事訴訟法拘傳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對拘傳的規定

拘傳是強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的強制方法。拘傳只能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強制性,必要時可以使用械具。因此,拘傳與傳喚不同。在我國,拘傳不以是否已經傳喚為必要條件。拘傳由偵查人員或者司法警察不少於兩人執行。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對抗拒拘傳的,可以強制其到案。傳喚、拘傳持續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適用傳喚、拘傳時間延長規定的注意事項

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力求簡潔、明瞭,新的《刑事訴訟法》作為程序法也不例外,它不可能囊括所有的內容,那麼新刑事訴訟法關於適用傳喚、拘傳時間延長規定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一)嚴格限定重複適用傳喚、拘傳時間間隔。

由於傳喚、拘傳都可以重複適用,易造成檢察機關偵查部門在案件陷入僵局之後,通過採取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從而導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權利無法得到保障。所以,在綜合考慮偵查實際和保障犯罪嫌疑人權利等因素後,就傳喚、拘傳間隔時間應確定在48小時內,這樣,既可以保證案件的順利進行,又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實際。

(二)在傳喚、拘傳期間,應滿足犯罪嫌疑人最基本的需求。

新刑事訴訟法規定,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所謂的 “必要的休息時間”應當與犯罪嫌疑人的身體素質和健康狀況相結合,如果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狀況較差,應適當延長其休息時間,反之亦然,在建立在不影響犯罪嫌疑人的身體健康的基礎下,合理、合法地利用傳喚、拘傳時間。

(三)適用傳喚、拘傳時間延長的規定應當履行告知義務

傳喚、拘傳雖然都具有非羈押性,相比採取拘留、逮捕的強制措施而言程度很輕,但其畢竟也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如今,法律又規定了傳喚、拘傳時間可以延長至24小時,從保障人權的角度來講,履行告知義務是必須的,需形成書面告知文書,告知犯罪嫌疑人。

(四)在傳喚、拘傳期間,實施訊問同步錄音錄像制度。

訊問同步錄音錄像制度的實施不僅有利於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防止刑訊逼供,而且其對固定證據,防止犯罪嫌疑人在起訴、審判階段翻供,保護偵查人員免受被追訴人的不實指控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價值。 傳喚、拘傳時間延長到24小時,偵查機關應當也是必須要落實好在延長的12小時裏的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

(五)傳喚、拘傳時間延長並不是萬能的,需要改變落後的偵查模式,同時也需要偵查人員提高業務素質。

從偵查實踐來看,檢察機關偵查部門往往採用了由供到證的偵查模式,即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線索以後,就立即訊問犯罪嫌疑人,然後再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為線索收集其他證據。 這種偵查模式,易導致出現刑訊逼供等現象的出現,所以迫切需要對偵查模式進行調整,加強初查。另一方面,偵查人員應不斷加強實踐鍛鍊,有針對性地培養訊問技巧、突破案件能力,努力提升偵查水平和業務能力,適應傳喚、拘傳時間延長的制度。

雖然新《刑事訴訟法》雖增加了傳喚、拘傳的時間延長的規定,給職務犯罪的開展帶來了機遇,為案件的順利偵破創造了時間,但我們也必須清楚地認識到,“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約束和限制權力”,所以這種延長並不是沒有限制的,它有它嚴格的適用條件和程序,偵查部門在偵辦職務犯罪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如此,才能使這項制度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推動新時期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發展。

綜上所述,關於刑事訴訟法拘傳時間是怎麼規定的小編已經告訴大家了,關於為了促進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所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有的是拘留還有監視居住等等,這些措施的行使也都是有一定的程序規定和程序限制的,如果在這過程中違法了,是會侵犯到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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