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反訴提出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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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反訴提出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民事訴訟反訴提出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二條 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第二百三十三條 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於本訴的當事人的範圍。

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法律關係、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

二、反訴的條件是什麼?

1、由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此為主體的特定性。

2、須反訴與本訴之間有牽連關係。即反訴與本訴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的或有牽連的,兩者源於同一法律關係或相關聯的法律關係。提起反訴的目的是在於要抵消或吞併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

3、須在本訴進行中提出反訴。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34條的規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4、須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出,且受訴法院對反訴有管轄權。根據牽連管轄,人民法院可能獲得原本無管轄權的案件的管轄權,但是,如果當事人之間糾紛存在協議管轄或者專屬管轄的情形,本訴法院不得基於牽連管轄取得管轄權,因而也就不能受理反訴。

5、須適用同一訴訟程序。如果本訴適用了簡易程序,而反訴應當適用普通程序的,則不能提起反訴。

綜上所述,反訴是有時間限制的,並且也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如果反訴跟本訴之間沒有任何關係,比如原告提起的是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被告方提出的是撫養費糾紛,兩個案件之間如果毫無關係,被告方只能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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