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予批捕會有案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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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予批捕會有案底嗎?

一、 檢察院不予批捕會有案底嗎?

檢察院不予批捕是否會有案底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1、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沒有違法犯罪事實而被決定不起訴的,則不會有案底。

2、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因沒有違法犯罪事實而被決定不起訴,而且因犯罪情節輕微或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被不起訴的,仍會有本應的案底記載。

簡單説來就是如果檢察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本身不構成犯罪而不予起訴的就不會留下案底,但是如果檢察機關是因為犯罪嫌疑人為了犯罪事實但由於某些原因而沒有提起訴訟的就會留下案底。仔細想想確實也應該這樣,案底本來就是對犯罪行為的一個記錄,因此一旦犯罪嫌疑人為了犯罪行為就應當留下案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不予批捕的情形具體包括什麼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類型及公安機關依法應相應採取的措施。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常見於以下幾種情形:

1、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二是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

3、三是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四是屬於罪當逮捕,但確係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不予批捕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相關事項的處理和認定上,可以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 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對於不予批准的行為,顯然是需要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的情況來作出認定的審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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