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最遲日期是怎麼進行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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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最遲日期是怎麼進行規定的

批捕最遲日期是怎麼進行規定的

檢察院批捕時間一般是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2、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不批准逮捕的條件包括什麼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類型及公安機關依法應相應採取的措施。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常見於以下三種情形: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屬於罪當逮捕,但確係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批捕是有一定的條件的,首先是要有足夠的證據犯罪發生,然後是有足夠的證明是犯罪嫌疑人所為。批捕是人民檢察院進行下達批捕命令,公安機關進行逮捕,逮捕必須要有逮捕證。在執行逮捕的時候,如果嫌疑人不進行配合可以進行強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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