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進行工傷認定最遲多久?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W

申請進行工傷認定最遲多久?

勞動者需要做的工傷認定和勞動部門的認定決定都有規定期限。那麼申請和複議工傷認定最遲多久?本站提醒:無論期限是多久,一定要儘快做工傷認定和傷殘鑑定,若對決定結果不滿意,也要儘早提出複議申請。無論是勞動者本人、家屬還是用人單位都可提出認定和複議申請。以下是工傷保險條例中關於期限的規定:

一、工傷保險條例關於時限的規定

(一)當事人需要注意的時限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二十五條 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二)勞動部門做決定的時限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申請或申請複議進行工傷認定最遲多久?勞動者需要注意的期限有四個:一是要注意用人單位申請認定的期限,即使超過此期限,個人也可自行申請認定。二要注意個人申請期限,因為傷情會發生變化,所以認定越早做越好。三是不服傷殘鑑定結果的申請複議的期限,個人和單位都可申請。四是傷情發生變化的想要申請複查的期限。另外勞動部門出結果的時間期限也有相關規定,有疑問可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