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盜竊案在批捕後偵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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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盜竊案在批捕後偵查嗎?

我國盜竊案在批捕後偵查嗎?

在我國盜竊案在批捕後還有2個月的偵察階段。盜竊案,犯罪嫌疑人歸案後,依據法定程序,依次進行:公安機關批捕(批准逮捕)、刑事偵查審訊、向檢察院移送卷宗,檢察院審查、向法院起訴,法院依據檢察院公訴意見,結合犯罪事實進行審判、定罪量刑。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公安部1992年1月下發的《公安部關於修改盜竊案件立案統計辦法的通知》對立案標準的規定: 公安機關凡接到報警的盜竊案件,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應受理、登記並認真查處。其中達到當地規定的盜竊犯罪數額標準的,立為刑事案件;撬門破窗人室盜竊的,扒竊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攜帶凶器盜竊的,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立為刑事案件;明顯是慣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雖未達到規定的數額標準但情節或者後果比較嚴重的,也立為刑事案件;其餘作為治安案件查處,經過工作發現構成刑事案件的,應及時立為刑事案件。 盜竊數額在2000元以上的,或雖不足2000元但情節或後果嚴重的,立為重大案件;盜竊數額在20000元以上的,或雖不足20000元但情節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立為特大案件。個人詐騙和搶奪公私財物的案件,參照上述立案標準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發的《關於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對一般、重大、特大盜竊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為起點。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為起點。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盜竊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分別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備案。

綜述,盜竊罪的處罰是根據犯罪嫌疑人的所偷盜的金額,偷盜次數,認錯態度,犯罪動機、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等來綜合考慮的,一般數額較小几乎無社會危害的且嫌疑人屬於未成年狀態都由其監護人賠償受害者經濟損失,並責令監護人教導好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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