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案在批捕後偵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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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案在批捕後偵查嗎?

一、盜竊案在批捕後偵查嗎?

批捕後可以偵查,在我國盜竊案在批捕後還有2個月的偵察階段。盜竊案,犯罪嫌疑人歸案後,依據法定程序,依次進行:公安機關批捕(批准逮捕)、刑事偵查審訊、向檢察院移送卷宗,檢察院審查、向法院起訴,法院依據檢察院公訴意見,結合犯罪事實進行審判、定罪量刑。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發的《關於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對一般、重大、特大盜竊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為起點。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為起點。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盜竊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分別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備案。

盜竊案在司法審理的過程中,需要首先由公安機關對相關犯罪事實進行認定和處理,並按照法律程序進行審查起訴,但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上,必須嚴格對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處理,如果對法律適用錯誤,則可能導致最後的判決情況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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