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減刑不得假釋主要針對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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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減刑不得假釋主要針對的罪犯

 不得減刑不得假釋主要針對的罪犯

我國《刑法》中,對罪犯的罪行做出判決時就可以規定,一種是限制減刑,一種是終身監禁。即使罪犯在牢裏表現再好,也不得減刑或假釋,但如果表現不好,再有違法犯罪的行為,還可能加重刑罰。比如説,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以下3種情況,就不得減刑或假釋。

1、 累犯

按照我國法律相關規定,不管對罪犯所判處的是什麼刑種,也不管判處了多久的刑期,累犯都不得假釋。因為累犯出獄就有極高的再犯罪可能性,哪怕只是偷到這樣的罪,只要是累犯,就別想被保釋出去。

2、 暴力性犯罪

對實施了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並且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釋。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對他人的生命安全是有極大的威脅性的,一般來説,這類罪犯實施的犯罪都是情節極其嚴重的。按照我國法律相關規定,對這類實施了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或者參與了武裝暴亂等暴力性犯罪,並且被依法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3、 死刑立即執行

雖然在我國《刑法》中沒有明確的規定哪一種情況不能減刑,只規定過不得假釋;但從實際執行情況上來看,死刑立即執行是無法減刑的,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則是有機會的。因為如果死刑立即執行可以減刑的話,那麼死刑就沒有意義了,對於一則案件,到底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還是死刑緩刑兩年執行,不是犯罪嫌疑人説了算的,而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

可見,不得減刑或假釋的,要麼是有極高再犯罪可能性的,要麼是對他人的人身及財產安全有重大威脅性的。即使是沒有被限定不得假釋或減刑的罪犯,也不是就一定可以減刑或假釋;要想假釋或減刑,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也應當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建議書,然後由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認為的確符合條件的,才能予以減刑或假釋。

由此可見我們的刑法對於不同的罪犯還是有着不同的處理方式,對於這三類罪犯毫不留機會,對於大多數罪犯還是可以減刑和假釋的,所以犯罪之後有強烈的悔改之心,國家是一個寬容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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