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放假期間逮捕犯罪嫌疑人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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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放假期間逮捕犯罪嫌疑人可以嗎?

一、檢察院放假期間逮捕犯罪嫌疑人可以嗎?

檢察院放假期間逮捕犯罪嫌疑人是不可以的,批捕後宣佈逮捕的時間一般不會超過24個小時,就是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之後公安機關在24小時之內會正式的通知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雖然説檢察機關批准逮捕之後還會移交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但是也就意味着兩個月之內,刑事案件要移交到檢察院提起公訴。

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二、逮捕的條件

依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公安機關若是想逮捕犯罪嫌疑人,一定需要在書寫申請逮捕請求,得到逮捕令之後才可以落實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行動,否則即使抓捕的確實是應實施了違法行為的公民,也會由於違反了程序的規定,而受到開除公職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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