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適用於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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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視居住是否折抵刑期

監視居住適用於哪些情形?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監視居住未完全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監視居住期間,不能折抵刑期。該條的規定表明,監視居住的場所一般有兩種:一種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另外一種是指定的場所,如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的場所指定為賓館等場所,都屬於法律規定的可以採取監視居住的場所,這種強制措施不僅是名義上的監視居住,其性質也依然是監視居住,並未完全剝奪和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其強制的程度畢竟不如拘留、逮捕等羈押措施,因此,監視居住期間不能折抵刑期。

二、監視居住適用於哪些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並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可以對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予逮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4)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

(5)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6)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偵查羈押、審查起訴期限內結案,需要繼續偵查或者審查起訴的;

(7)持有效護照和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從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可以知道,監視居住一般是不能折抵刑期的,因為此時未完全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但要是採取的是拘留、逮捕措施的話,那麼日後判刑就可以適當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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