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監視居住由幾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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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監視居住由幾人執行?

關於監視居住由幾人執行?

一般2人左右,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檢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監視居住的決定,也由公安機關執行;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監視居住期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的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二、適用條件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並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可以對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依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監視居住是我國法律上對於暫時沒有認定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證據不足的犯罪分子採取的一種司法手段,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是不可以離開指定區域的,否則可以立即收監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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