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沒有批捕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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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沒有批捕怎麼處理?

一、刑拘沒有批捕怎麼處理?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有着一定的時間限制,一般來説三十七天為拘留的最長時間,在這期間公安機關會做出是否逮捕的決定,對於逮捕的情況公安機關會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當事人的親屬。除此之外,在拘留期間經審查不具備逮捕條件的,公安機關也會立即進行釋放。

二、沒有批捕是不是就不構成犯罪?

不是逮捕就會被判刑。被判刑是有法院來認定,也就是説沒有法院的判決任何機關不能定誰誰有罪,逮捕只是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過程中採取的一種手段,所以還是要看具體案情。建議委託律師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爭取從輕或減輕處罰。

1、批捕之後還要經過審查起訴程序,確定是否提起公訴。

2、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

3、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7日內進行審查,審查的期限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

4、人民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後,應當指定檢察人員審查案件是否屬於本院管轄,起訴意見書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齊備,案卷裝訂、移送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是否單獨裝訂成卷,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是否隨案移送及移送的實物與物品清單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處理刑事案件,可以先拘留當事人,之後再申請批捕手續。檢察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對於不批捕的,公安機關應釋放當事人。如果需要繼續偵查,檢察院也會變更強制措施,不得再對當事人刑事拘留,否則就構成程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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